调解规则

营造法治环境,促进公正高效解决商事海事争议

宗旨

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烟台多元商事海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就规范调解活动促使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寻求符合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特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经济合同、金融保险、国际贸易、船舶航运、港口作业以及其它商事海事领域的争议调解。

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

调解依据

调解中心在调解的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明示的法律适用选择,并综合考虑公平、公正原则、国际商事海事惯例、市场规则以及各有关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序良俗等进行调解,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联合调解

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社会组织、政府机关、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委派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案件受理

调解中心依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调解约定,以及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

调解约定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调解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

调解申请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提交《调解申请书》,包括: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通信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等;
    • 调解请求或调解意愿;
    • 争议事实及证据材料;
    • 其它事项。
  • 如有代理人参与调解,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 选/指定调解员。

发送征询函

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约定而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向被申请方发送《调解征询函》、《调解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调解征询函系指调解中心向被申请方发送的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告知函。

征询函回复

被申请方应自收到《调解征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是/否同意调解函》和《调解庭组成选/指定调解员》。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和共同选/指定调解员的除外。

被申请方

如同意调解,则应自提交书面确认同意调解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调解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 对申请方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
  • 适当的证据材料。
  • 身份证明文件。
  • 选/指定调解员。
  • 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确认受理

调解中心秘书收到申请方的调解申请和被申请方的书面同意调解,经审查确认受理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送交各方当事人。

独任/首席调解员

每个案件原则上由一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若遇重大、疑难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安排两名调解员参与组成调解庭,调解中心主任在两名调解员中指定一名作为首席调解员,由其主持调解。

调解员回避

调解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时,应保证履行职责,并披露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 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近亲属的。
  • 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 与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关系的。

重组调解庭

调解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合履行职责的,当事人或调解中心应重新确定调解员。重新确定调解员后,已经进行的调解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任调解员决定。

调解员尽责原则

调解员应当在被选/指定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调解工作,亦应遵守《调解中心调解员守则》,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调解开始前

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 调解的自愿原则。
  • 调解程序的进行方式。
  • 调解员的角色及其中立性。
  • 调解的保密性。
  • 虚假调解法律后果。

调解过程中

调解庭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包括:

  • 调解庭可以分别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在调解开庭质证过程中,调解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庭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当事人应预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语音、文字、视频等形式自主表达意愿,提出解决方案。

调解期限

每一起案件的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即调解庭应在第一次开庭调解或以其他形式开始调解工作后一个月内结案,形成书面报告,调解程序终结。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经调解员申请及调解中心主任同意的,可以顺延,每次顺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当事人共同约定调解期限的除外。

鉴定评估期限不计入调解期限。

调解地点

调解在调解中心或分中心调解室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庭认为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其它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服务,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不公开和保密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

和解协议

调解庭对争端各方当事人就所有或者部分调解请求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由争端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

和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调解程序终结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调解中心确认。
  • 调解期限届满,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调解中心出具书面结案报告。
  •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声明退出调解。
  • 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结的情形。

恢复调解程序

调解终结后,各方当事人希望继续进行调解的,经调解中心准许后可以重新恢复调解程序。

调解结案确认

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为履约执行或履行的目的,调解中心可制作《调解结案确认书》,并加盖印章。

调解结果效力

生效的和解协议或调解结案确认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中具有给付性质的内容,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并附《和解协议》或《调解结案确认书》原件。

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选择执行法院

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和解协议履行地、和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执行法院的,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和解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本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约定仲裁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并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

委托或委派调解

调解中心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派或委托,对诉讼前或仲裁前的案件进行调解,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和本调解规则,在调解期限内与当事人进行在线沟通、提出解决方案、组织证据交换、质证、评估鉴定和诉前保全、司法确认申请等。其结案方式包括:

  • 调解成功案件则直接结案,不再进入后续诉讼或仲裁程序。
  • 调解成功不能当场付案款的,调解中心将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以及《调解结案确认书》,在线上传给委托或委派的人民法院。
  • 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员一方面记录调解基本情况、调解不成的原因、导致其他当事人诉求成本增加的行为以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示的其他情况;另一方面调解员可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和无争议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有关情况书面反馈人民法院,为后续审理工作提供便利。
  • 经司法确认结案案件,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后续义务

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裁、诉讼或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他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出过的或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方案和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调解员后续义务

若调解不成,调解员不得在其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裁、诉讼或其他程序中充当证人或担任仲裁员、代理人。

施行日期和解释权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调解中心制定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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